于合同生效(或合同效力恢复)之日起90 日内身故或身体全残
,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
《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》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
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于合同生效(或合同效力恢复)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,
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:
1.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,
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《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增
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》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200%给付身故或身
体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;
2.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,按以下三
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:
(1)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《天安人寿附加健康源2 号
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》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;
(2)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合同所附的《天安人寿附加
健康源2 号增强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》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;
(3)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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